食人之食者死人之事,吾岂可以乡利倍义乎!
食人之食者死人之事吾岂可以乡利倍义乎!的意思是:吃着别人赐予的食物,要为人家的事业效命,我怎么能够图谋私利而背信弃义呢!
食人之食者死人之事,吾岂可以乡利倍义乎!出处:出自《史记·七十列传·淮阴侯列传》
该诗句可取名的字有: 义、之、乡、人、以、倍、利、可、吾、岂、者等字。
义:义字本义为义勇、义心、义侠、道德,用作起名含义善良、高尚、伟大之义;
之:之字本义为持之以恒、赤子之心,用作起名含义善良、坚持、莫逆之交之义;
乡:乡字本义为乡村、乡镇、家乡、乡土,用作起名含义勤劳、努力、质朴之义;
人:人字本义为人豪、人和、人杰、人才,用作起名含义品德高尚、声名远播、人才之义;
以:以字本义为时间、方位、目的、数量,用作起名含义有远见、耐心、志向之义;
倍:倍字本义为更加、非常、加倍、倍数,用作起名含义奋发、力争上游之义;
利:利字本义为利益、顺利、一本万利,用作起名含义功成名就、尽如人意、吉祥如意;
可:可字本义为合意、能够、适合、善意,用作起名含义善良、美丽、称心如意;
吾:吾字本义为吾侪、吾爱、预防、无畏,用作起名含义勇敢、坚定、无所畏惧之义;
岂:岂字本义为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