致九弟·讲求奏议不迟

  沅弟左1右,

  弟信言寄文2每月以六篇为率,余意3每月三次,每次未满千4字者则二篇,千字以上5者则止一篇。选文之法6,古人选三之二;本朝7入选三之一,不知果当8弟意否?

  弟此时讲求奏议,尚不为9迟,不必过懊恼。天下10督抚二十余人,其奏疏有过弟者,有鲁11卫者,不有及者,弟此时用12功,不求太猛,但求有恒13,以吾弟攻金陵之苦力,用之他事,又何事不14可为乎?(同治四年正15月廿四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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