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司徒

  小司1徒之职,掌建邦之教法,以稽国中2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3之数,以辨其贵贱、老幼、废疾,凡征4役之施舍,与其祭祀、饮食、丧纪之5禁令。

  乃颁比法于6六乡之大夫,使各登其7乡之众寡、六畜、车辇,辨其物,以岁8时入其数,以施政教,行征9令。及三年则大比。大比则受邦国10之比要。

  乃会11万民之卒伍而用之。五人为12伍,五伍为两,四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13,五师为军,以起军旅,以作14田役,以比追胥,以令15贡赋。

  乃均土16地,以稽其人民,而周知17其数。上地家七人,可任18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19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20人。凡起徒役,毋过家一21人,以其余为羡,唯田22与追胥竭作。凡用众庶,则掌其政23教,与其戒禁,听其辞讼,施其赏罚,诛其犯命者。凡国24之大事致民,大故致余25子。

  乃经土地,而井牧其田26野。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27,四邑为丘,四丘为甸,四甸为县28,四县28为都28,以任地事,而令贡赋,凡税敛之29事。

  乃分29地域而辨其守,施其职而平其30政。

  凡小祭祀奉牛牲,羞其肆。小宾31客,令野修道、委积。

  大军32旅,帅其众庶。小军旅,巡役,治其33政令。大丧,帅邦役,治其政教。

  凡建34邦国,立其社稷,正其35畿疆之封。凡民讼,以地36比正之;地讼,以图正37之。

  岁终,则考其属官之治38成而诛赏,令群吏正要39会而致事。

  正岁40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41,徇以木铎,曰:“不用法者,国有42常刑。”令群吏宪禁令,修法43,纠职,以待邦治。

  及大比,六乡四郊之吏,平教44治,正政事,考夫屋及其众寡、六畜、兵器,以待政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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