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武明经

  汉景1帝时,廷尉上:囚防年,继母陈杀防年父,防年因2杀陈。依律以杀母大逆论。帝疑之,武帝3时年十二为太子,在帝4侧,遂问之,对曰:夫继5母如母,明不及母。缘父之故,比之于6母。今继母无状,手杀其父。下手之日7,母恩绝矣。宜与杀人8同,不宜以大逆论。

  谨按大明9律云:凡继母杀其父,听告,不在干10名犯义之限。今观汉史11所云,防年继母杀父,因杀继母,宜与杀人同,不宜以大逆论。窃详此实伦理12之变,若比杀常人,则故杀者斩。若比父母为人13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14,杖六十。其即杀死者勿论。盛世15伦理修明,固无此事。万一16遇此,所司当体究的确,比拟奏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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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武明经取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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