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沛1郡民家赀二十余万,一男2才数岁失其母,有一女3不贤,其父病困,呼族人为4遗书,令悉以财属女,但遗一剑5,云儿年十五以此付之6。其后又不与,儿乃讼之太7守。司空何武省其书,顾谓掾吏曰:女性8强梁,婿复贪鄙,畏害其儿9,且俾与女,实寄之耳。夫剑10者,所以决断限。年十五者,度子智11力足以自居,或闻州县,得以12申理。其用虑深远如是13。乃悉夺财还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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